員工資遣費
舊制勞保每工作一年可領一個月薪水,新制勞保每工作一年可領0.5個月薪水。條文摘錄如下:
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,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,於30日內,依下列規定發給資遣費:
一、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給與標準如下:
(一)每繼續工作滿1年,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。二、自94年7月1日起,因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實施,資遣費發給標準如下:
(二)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,或工作未滿1年,以比例計給之。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。
(一)選擇繼續適用「勞動基準法」退休金規定之勞工,其資遣費第1款規定發給。三、若有適用勞動基準法前之工作年資,其資遣費之發給標準,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;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,依公司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。
(二)選擇適用「勞工退休金條例」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、第13條但書、第14條、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、第24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本公司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1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1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本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。
員工福利金
員工每個月的薪水都會部分提撥至福委會,因此當公司結束營業時,這些錢也應該要回到員工手上。茲將重點整理如下,詳細條文摘錄如後
- 員工自願離職,福利金充公。
- 公司結束經營,則福利金須發還員工。
- 公司合併或組織重整之類的,福利金的發還比例則由職工福利委員會決定。
Q:福利金的由來?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依左列之規定:
一、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。
二、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○‧○五至百分之○‧一五。
三、每月於每個職員、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○‧五。
四、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。
Q:員工離職時能否要求帶走福利金?
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按薪津扣繳之福利金,係職工為享受各項福利應盡之義務,職工因故離職不應退還。
Q:事業單位結束經營後福利金應如何處理?
第九條
職工福利金有優先受清償之權。
第九條之一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因解散或受破產宣告而結束經營者,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,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,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職工。
工廠、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變更組織而仍繼續經營,或為合併而其原有職工留任於存續組織者,所提撥之職工福利金,應視變動後留任職工比率,留備續辦職工福利事業之用,其餘職工福利金,應由職工福利委員會妥議處理方式,陳報主管官署備查後發給離職職工。
前二項規定,於職工
福利委員會登記為財團法人者,適用之。
股東權益
如果公司真的走到需要解散的地步,根據公司法,股東權益如下:
公司法第330條則規定:「清償債務後,賸餘之財產應按各股東股份比例分派。」因此,凡解散公司之股東依上述規定取得清算人所分派剩餘財產時,屬於股本的部分不在課稅之列,其餘部分,應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,其公式如下:
清算後之資產總額-負債總額-清算費用-清算人之報酬=剩餘財產
剩餘財產-應納清算所得稅額-股本=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
全體股東應稅清算所得額×分派比例=個別股東之應稅清算所得額
前公司清算後的財產應該所剩無幾,這部份也無法期待之前投資的錢取回了,但是因為有所得稅的問題存在,所以要特別注意,以免沒領到錢還要繳稅,參考此篇。
不過如果公司直接宣告破產,那麼可能就不需要清算了。後續行為則需要參考破產法,而非公司法。
參考資料
- 資遣費試算表
- 中華民國職工福利法規
- 公司清算及解散程序
- http://blog.sina.com.tw/0939_439709/article.php?pbgid=79854&entryid=60586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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